本报讯 以民间借贷为诱饵,通过“违约金”、“保证金”、“行业操作惯例”等“套路”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并制造银行转账假象,作为讨债“证据”,再以各种方式威胁、逼迫借款人按虚高金额还款。1年多时间里,以朱俊为首的7人团伙实施“套路贷”犯罪,诈骗11名被害人共计377万余元。
4月19日上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该团伙首要分子朱俊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团伙其他6名成员也均因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5万元不等。
经查,2015年起,被告人朱俊纠集其他6名被告人,形成较为固定的团伙,租用办公场地,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资金借贷业务。该团伙中,朱俊为团伙实际负责人,负责客户招揽、业务洽谈、其他放贷公司客户的平账和讨债、团伙非法利益的分配等,其他被告人均听从其安排和指挥。部分成员充当资金出借方和负责讨债等,部分成员负责为借款客户调取征信情况、办理信用卡、陪同借款客户看房、上门讨债,另有成员根据朱俊授意对借款人名下房产进行非法网签锁定、协助签订借条、房屋租赁协议、看房和陪同讨债等。
朱俊团伙上述人员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分工明确。团伙以民间借贷为诱饵,实际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操作惯例”等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并带被害人至银行转账,制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虚高借款金额的假象,再以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采取与被害人签订空白房屋租赁合同,网签被害人房产限制其交易,使用言语或身体威胁恐吓、上门骚扰,与其他犯罪团伙之间虚假平账进一步虚增借款金额,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诱骗、逼迫被害人按虚高金额的借条还款。
至案发,朱俊团伙共诈骗11名被害人共计377.575万元。
2016年9月,公安机关在侦办其他案件中,发现朱俊团伙涉嫌犯罪,遂将7名被告人抓获归案,并依法冻结朱俊存款120余万元及扣押其名下奥迪轿车一辆。2017年10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将7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7名被告人共同诈骗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7人在实施“套路贷”诈骗中,犯罪目的明确,以朱俊为首的犯罪团伙分工明确,朱俊作为团伙实际负责人,负责客户招揽、业务洽谈、其他放贷公司客户的平账和讨债、团伙非法利益的分配等,其他被告人均听从其安排和指挥,有具体的分工事项,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固定性,是犯罪集团。
法院认为,朱俊等6名被告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1名被告人诈骗数额巨大。朱俊系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6名被告人系从犯,可减轻处罚;1名被告人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作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汤峥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