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曾 妍 通讯员 陈溪荷 梁成文)挂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4月10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当事人严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据了解,严某系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洪桥村居民。2008年,在娄底市某交通物流有限公司成立时,严某应其妹妹的请求,代妹夫黄某在工商登记中持有该公司51%的股份,并挂名出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实际上,严某本人并未在该公司投入过任何资金,没有参与过公司的任何管理和经营活动,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一无所知,也没有从公司分得过任何红利。
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自2013年开始即债务缠身,因多起案件被诉上法庭并被判决偿还巨额债务。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以后,法院在执行时了解到这一情况,曾在2016年时即提示其尽快将公司股份和法定代表人变更至实际投资人名下,但严某未予理睬,仍然挂名担任该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鉴于该公司没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没有按照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登记股东都是虚假等情况,该公司拒不执行法律义务的主观故意明显,娄底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拘留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