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21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上诉人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原审聚力公司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涉案公司赔偿原告135万余元。
2015年7月,国产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在国内上映。然而,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却发现,这部电影从名称、动画形象到宣传海报,都涉嫌抄袭了《赛车总动员》系列电影。之后,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将该片的出品方蓝火焰公司、发行方基点公司及在网站上传播了该片的聚力公司诉至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汽车人总动员》电影及海报中的“K1”“K2”动画形象与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在《赛车总动员》及《赛车总动员2》中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赛车总动员》电影名称经过权利人的大量使用、宣传,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汽车人总动员》的电影海报将“人”字用“轮胎”图形遮挡,在视觉效果上变成了《汽车总动员》,与《赛车总动员》仅一字之差,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蓝火焰公司赔偿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经济损失100万元,基点公司对其中8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蓝火焰公司与基点公司共同承担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3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蓝火焰公司与基点公司均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