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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高管被炒鱿鱼法庭讨薪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成焦点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韦玮 时间:2017-11-21

 本报讯  来自欧洲的T先生受邀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任总经理一职,仅上岗一个半月就被公司单方面解聘。因其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劳动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T先生无奈起诉到法院。近日,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公司支付T先生劳动报酬及补偿金合计45万元,并支付机票费用1.5万元,同时驳回了T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3月,苏州工业园区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聘请T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并加盖了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后,T先生认为自己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提高了公司的经营业绩,但公司却一直未按约定向其支付薪资,且在一个半月后的420日,公司以书面形式,向T先生交付了一份解雇证明,单方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T先生不能接受,多次与公司进行交涉,且发现在合同期内公司没有为他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因此在T先生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时,劳动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T先生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他工资、补偿金、房租、往返欧洲机票等总计197万余元。

 

    T先生就职的公司认为,T先生系公司拟聘的总经理,掌握公司公章使用权,劳动合同上的公章是其自己私自加盖的。T先生在就业过程中公司曾多次要求他提供材料办理就业签证,是其自己的原因导致没有办理就业许可证,T先生在中国属于违法就业,且公司因听闻T先生曾是法国一家公司总经理,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破产,公司对T先生的业务能力有了质疑,因此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双方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动法律关系,故T先生的各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虽对劳动合同不予认可,认为系T先生伪造,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且公司认可劳动合同上加盖的公章的真实性,后公司向T先生出具书面的解雇证明,也足以证明此前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应得到确认。本案中的T先生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因此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已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公司将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过错归责于T先生却未提供有力的证据,缺乏事实依据,故法院认定被告公司未为T先生办理就业证,导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存在过错,应对T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韦  玮)

 

    ■法官提醒■

 

    随着世界贸易的不断发展,中国经济规模的扩张,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到中国就业,外国国籍员工与中国雇佣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外籍劳动者要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首先应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法取得就业许可证,只有取得就业证,才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而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为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有经批准并取得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因此就业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最重要的有效证件之一,是获得中国工作签证的先决必要条件,更是外籍员工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重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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