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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炒老板“鱿鱼”有风险 浙江三门一员工任性辞职被判支付违约金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郑俊 时间:2017-08-27

 近年来,随着人力资源的市场化运作及用工方式的多样化,因劳动者跳槽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激增,员工炒老板“鱿鱼”一般无需赔偿,但约定了服务期限的劳动者提前毁约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近日,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判令龙某支付给胶带公司违约金7.5万元。

 

    2016年年初,地处浙江三门的一家胶带公司为了占领新产品领域的市场,采购了一套无缝胶带高新生产设备,并聘请龙某作为技术人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胶带公司为龙某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如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约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同年3月,胶带公司向广州某厂购买了环形无接缝同步带制造设备,总价款35万元,其中设备款15万元、技术培训费20万元。4月至5月期间,龙某和另一名技术人员前往广州培训。7月,龙某单方面向胶带公司提交了离职表,公司人力资源部明确告知其签有服务期合同,不同意其离职,但龙某提交离职表后一走了之,再也没来上班。无奈之下,胶带公司向三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经仲裁委裁决,龙某支付给胶带公司违约金7.5万元。

 

    龙某因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自己无需支付违约金7.5万元。龙某认为,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除用人单位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外,原则上无需支付违约金,而公司没有为其提供专项培训,故无需支付违约金。

 

    而胶带公司辩称,公司采购了一套生产线,包含技术培训费20万元,并与龙某及另外一名技术人员分别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均约定如违反服务期约定需支付违约金10万元。20164月底至5月初,公司派龙某及另一名技术人员去设备供应商处培训,回来后,龙某仅工作了2个月左右就向公司提交离职表,龙某不顾公司意见任性离职,违反合同约定,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胶带公司采购的设备款中包含培训费,并对龙某进行专项技术培训,而龙某培训完毕后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结合尚未履行的服务期限为18个月,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约定服务期 辞职要慎重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特别是经用人单位出资培训过并约定了服务期限的劳动者,在选择辞职时,最好经用人单位同意协商解除,不可随意辞职,否则,极有可能要承担巨额违约金,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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