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河南省沁阳市两名被执行人虚假报告并转移隐匿财产,近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丹长友今年64岁,丁粉青63岁,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沁阳市汇力橡塑有限公司的股东,丁粉青系法定代表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日,丁粉青、丹长友以汇力橡塑有限公司公司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丁树忠借款10万元。2016年8月19日,法院判决沁阳市汇力橡塑有限公司偿还丁树忠借款10万元。判决生效后,丁粉青、丹长友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欠款。同年10月13日,原告丁树忠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丁粉青作为沁阳市汇力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任何义务,且向法院虚假报告财产,丹长友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自诉人遭受重大损失。在此期间,丁粉青、丹长友将沁阳市汇力橡塑有限公司的厂房和土地对外出租,收取大额租金,但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该公司应尽的还款义务。法院下达罚款决定书对二被告人各罚款2000元后,二被告人仍拒不执行。
今年3月31日,丁树忠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粉青、丹长友系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