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某则向本院提供了第三人王某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吴某对周某的债务已经转移给了第三人王某。
那么,被告吴某与第三人王某之间关于债务转移的约定,是否对原告周某有效?
评析:
本案涉及到了两个法律概念,即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在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中有所规定,它又称履行负担,是指第三人表示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协议,由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在此种法律关系中,第三人并未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债权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也应对第三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承担责任。
而债务转移则是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有所规定,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其对债权人所负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继续履行和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第三人王某虽已承诺向原告清偿欠款,但被告与王某之间的约定并未取得原告的同意,不构成法律上的债务转移关系。第三人王某的承诺行为,系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因此,在第三人未履行到位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向债务人吴某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