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党金娥律师网,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首页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186-6842-0060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党金娥律师网 > 股权纠纷 > 正文

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与生效要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16

     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与生效要件

 

1、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与股权转让的生效不是同一概念,合同的生效是指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转移。在股权转让合同发生效力之后,经当事人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得以实现即发生股权变动。

  2、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股权转让合同从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成立。依照《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因此,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的合同,自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即成立。

  3、合同生效则取决于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者否定性评价。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外股权转让合同从合同成立时生效。依照《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合同成立即生效。

  4、至于股东会同意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而是合同是否能够得到履行的条件即股权转让是否成立的要件。股东会同意及其它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仅仅是股权转让是否能得到履行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它是阻止合同履行的因素,但其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若合同不能得到履行,则应由股权转让方向股权受让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合同无效的条件。

  5、股东名册变更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不必然导致股权的实质转让(股权转让)即受让方成为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后,尚须合同的履行才能完成股权的转让,受让方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6、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否一定以工商登记作为发生效力的标志。依据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股权转让行为的生效即股权交付后,公司怠于前往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合同自身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到影响,只不过股东权转让双方不能凭转让合同或者公司股东名册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已。其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总之,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必然导致股东权的变更,股权转让合同从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成立,自成立时生效。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