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通俗易懂式解读
今天明星李易峰又开始辟谣自己吸毒,无论真实与否,随着诸多大牌明星的锒铛入狱,大众已经对明星吸毒做到宠辱不惊。现在,毒品愈来愈入侵人们的日常生活,毒品犯罪的案件也愈发呈上升事态,但是一些人不懂法、不知法,在高额利润的回报诱惑的面前,在毒品带来的魔幻境界面前,丧失理智,最终面临牢狱之灾。虽然吸食毒品不会面临刑事处罚,但如果非法持有毒品超过一定数量,那么后果将会很严重。
本文,现就最常见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法律解析,也帮助大家直观理解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法律对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三类毒品进行了明确的单独界定。对于大家经常因明星娱乐时间而详熟的大麻,我国区分了大麻油、大麻脂、大麻叶、大麻烟几种,每种因为克数不同,入刑标准也不一样,以下先对持有这几类毒品的入刑情况给以概括介绍:
1、非法持有鸦片的入刑起点是200g,如果超过200g则会面临刑事责任;若未超过200g,则会面临治安管理处罚(重者,15天拘留、2000元罚款)。
2、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入刑起点是10g,如果超过10g则会面临刑事责任;若未超过10g,则会面临治安管理处罚(重者,15天拘留、2000元罚款)。
3、非法大麻烟的入刑起点是30g,如果超过30g则会面临刑事责任;若未超过30g,则会面临治安管理处罚(重者,15天拘留、2000元罚款)。
下面将阐述具体的法律规定。
一、哪些属于毒品
1、法律单列的毒品: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
《刑法》第357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2、其他毒品的范畴
(1)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法律依据:《刑法》第357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中例举的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大麻油、大麻脂、大麻叶及大麻烟、度冷丁(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罂粟壳。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中列明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依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印发《毒品类犯罪案件疑难问题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检诉[2006]14号
一、毒品除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中例举的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大麻油、大麻脂、大麻叶及大麻烟、度冷丁(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罂粟壳外,对于“其他毒品”的认定,应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中列明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为准。
二、毒品量具体刑期解析
1、鸦片:
200g
X>1000g,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海洛因、甲基苯丙胺:
10g
X>50g,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3、其他毒品:
数量较大,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数量大,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348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其他毒品的范畴的数量认定
1、数量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五)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九)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四、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公通字[2012]26号)
第二条 [非法持有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
(三)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
(四)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m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
(五)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六)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八)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九)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
(十)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第八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五、未构成刑事的治安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