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职工怀孕应懂的那点法律事儿
第一篇 有哪些假期?
“如果亲眼见过一个女人生孩子的场面,那就知道女人是多么不容易,就想着以后一定要多疼老婆。”这是笔者亲耳曾从一个男同胞口里听到的对女人生孩子这件事情的想法。
诚然,生孩子这件事是女人怀孕整个过程中最痛苦的部分,但是作为一名职场的女性,不仅要面临身体上的痛苦,还要应对职场上单位给予的种种刁难。从还未怀孩子的前几年开始,很多女孩一跨出校门,进入社会就要将生孩子与工作浙江事情进行平衡。没生之前,要担心生孩子如何会影响自己的事业;而好不容易怀上之后,就又操心单位会不会以各种手段将你辞退。很多女同胞都有这样的感触,“快到生育年龄的女员工”和“刚怀上胎的女员工”就像职场上的两颗雷,在选择就业时是不能碰的。
那女同胞们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孙子兵法说,知己知彼,百战百胜。那么女同胞们在看育儿经的时候,不妨也研习下法律知识,笔者就将女职工怀孕的那点法律知识进行汇总,和大家分享。
第一节: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2010年颁布实施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2012年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07年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第二节 再说说怀孕可能涉及的假期
1、法定可享受的
(1)产前休息时间
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2)产前检查假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保胎假
按照疾病待遇的规定
依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查过六个月生育时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医生开具证明
(4)流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4条:(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5)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98天(产前假15天)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4条:(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的解答: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6)护理假
浙江:晚育(女子24岁以上生育)的,男方享受7天
(7)哺乳时间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需单位批准才能休的
(1)产前假
15天,只有怀孕7个月以上的,经本人申请,方能请产假
(2)哺乳假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7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女职工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